(发明)男家曰婚,女家曰姻。婚者,取昏夜之义,言此礼但当昏夜行之,不可施之于白昼也,有惭愧之意焉。姻者,取因人之义,言当因人以敦伦理,因人以为荣枯也,有从夫之意焉。婚姻之事,两姓台好,以之上承宗绪,下启后昆,中洽亲属,因缘非小。大抵此事,皆定于宿生,非独自己不能主,即两家父母,亦不能主。从善缘而来者,其和好之念,不遂不休;从恶缘而来者,其毒害之情,不结不止。固非人力之所可破也。要其所以欲破者,不是出于挟仇,即是起于嫉妒。无论破于未成之先,或破于既成之后,其罪一而已矣。
(发明)男子叫做婚,女子叫做姻。“婚”就是昏夜的意思,说这种事情只能在黑夜实行,不能在白天实行,其中包含有惭愧的意思。“姻”就是随人的意思,说应当随人敦分伦理,随人共享苦乐荣辱,有从夫的意思。婚姻大事,两姓合好,传宗接代,融洽亲属关系,不能等闲视之。这样的大事大都是前世决定的,不但自己不能作主,即使两家父母也不能作主。从善缘而来的,其和好的想法,不达到目的就不会罢休;从恶缘而来的,其毒害的想法,不达到目的也不会罢休。所以并不是人力能够轻易破坏的。那种从中破坏的想法,不是出于私仇,就是出于嫉妒。无论是在没有成功之前破坏,还是在已经成功之后破坏,所犯的罪业都是一样的。
有意破人,固是不可,然而相女配夫,相夫配女,则又不可不慎。或年齿悬殊,难必齐眉偕老;或贱良各别,并非户对门当。是亦未可草率。至于室家之贫富,相貌之妍媸,则非所当计矣。
有意破坏,当然不可,但为女选男,或为男选女,又不能不慎重。有的年龄相差悬殊,难以白头偕老;有的贫富高低相差太大,不能门当户对。所以这样的事,决不能草率将就。至于家庭的贫富,相貌的好丑,就不要去计较了。
下附征事(原文译白二则)
得书改过
(据《孙侍郎记事》)
侍郎孙公,原来名洪,少年时候和一个同窗学友,一起在太学读书,互相约定有家信到了,都不隐藏。有一天,同窗收到家信,隐藏起来,不给孙看,孙发觉后追问,友说:“信中有一些话,恐怕会败你的意兴。”孙一定要看,学友只好拿出父亲的信,信中说:“昨天梦见到一个官府,很清楚地看见了考生录取榜,你和孙洪都有名字,但是孙兄名下有一行红字说,某年某月某天,替某姓人写了一个离婚协议书,上天责罚,取消名籍。”孙很惊讶,学友问他真的有这件事吗,孙回答说:“这就是最近的事啊!我在某州遇见一对老年夫妇,吵架离婚,无人写离婚书,请我代写,当初自己并没有什么其他想法。”学友说:“梦境恍忽,不必在意。像你这样有才学的人,怎么会考不上呢?”等到考试结束后,果然学友考中,孙洪落榜,这才相信前面所做的梦不是假的。孙洪因此心情很不高兴,学友说:“请您不必忧虑,等我回去时,替您劝两老复婚,怎么样?”于是就问清了两老所住的地方和姓名。到了那里后,两老都还没有新婚,就把孙洪的事告诉他们,安排酒宴替他们复婚。事情做好以后,就写信告诉孙洪,孙洪非常感激。后来孙洪以太学内舍生的名义,免除了省试,一路青云直上,当了大官。在任期间,每到一处,凡是遇到离婚的事,就想法调解,保全了很多家庭。
(按)宋朝末年,临川人王某的妻子被元兵抢走,不屈而死。过了几年,丈夫想再娶,但总不成功。一天夜里梦见亡妻对他说:“我已出生在某家,今年十七岁了,再过七年后,当嫁为你妻”。明天派人寻找,果然。遂上门,以礼相聘,一句话就成功了。这样看来,夫妇的因缘,能够轻易破坏吗?
离书现果
(据《劝惩录》)
顺治戊戌年科举考试,点名时,浙江孝廉某某的笔中搜出离婚书,监临大怒,一顿板子,撤销他的举人资格。查问缘故,原来他的同窗想要夺人之妻为妾,他就出谋划策。首先造谣中伤那个女人,使她的丈夫发怒,想要休妻,然后又从中替同窗做媒,代女人写好了离婚书,不小心把书稿塞进了笔中。
(按)唉!上天最痛恨破坏别人的婚姻。已经结婚以后,不能轻易说离婚;没有结婚以前,如果名义已定,也不能变更。从前我乡有一个衰落的大户人家,贫穷没有儿子,只生下了一个女儿,生活费用全靠一个仆人维持。长年累月,主人被他的义举深深感动,归还了契约,非常尊重他。仆人有一个儿子,长得聪明秀气,主人想要把女儿嫁给他,仆人坚决拒绝,不敢接受,主人强迫订了婚,两家的感情更加深厚。没有多久,主人夫妇都死了,仆人就抚养他们的女儿为童养媳。过了一年,主人的家族,以门第不当为由,敲诈勒索,要拆散他们的婚约。以至于打上了官司,官府判定毁约。仆人因此败家,族人又不能抚养这个女孩,女孩因穷困饥饿心情抑郁而死。女孩死了不久,她的魂附到了族人身上,诉说自己的痛苦,同谋的那些人,都得暴疾,相继死亡。
以上资料来自:
《安士全书~文昌帝君阴骘文白话解》,承印者:和裕出版社,印赠者:华藏净宗学会,2004年10月初版
*** 备注:
以上的内容每一字一句皆来自《安士全书~文昌帝君阴骘文白话解》一书,完全不含个人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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